打开财富智慧之门,带你走向富裕!

《致富经》欢迎您!

《致富经》(赚钱方法) 启蒙财富智慧 打开财富宝藏

当前位置:主页 > 现代营销知识 > 新媒体营销知识 >


为什么最近,自媒体纷纷坐上了被告席?(2)


分类:新媒体营销知识   阅读:


眼下知道的最高的一起商誉损失案件赔偿金额为150万元,这就是2015年终判的360诉每日经济新闻案,后者以5个版面的长篇报道以未经证实的资料和侮辱性语词诋毁原告,原告起诉索赔5000万元。法院在判决中提出6项衡量标准:

1. 原告市值;

2.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;

3. 涉案报道的传播;

4.被告的主观恶意;

5. 新闻媒体应该承担的责任限度;

6. 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。

可见市值并不是计算商誉损失唯一标准,并不是几句诽谤、诋毁的话就使得原告的商誉全没了,还得根据这些侵权言论造成损害程度和修复所需来确定赔偿金额。

在眼下的告自媒体案件中,我想原告公司也是肯定知道被告自媒体哪怕当了裤子也拿不出100万、1000万的;而且我也相信原告公司也肯定是知道即使获得法院支持,也无论如何不可能判赔100万或1000万的。

但是自媒体被告在应诉时首先面临一项支付:律师费。按照大城市标准,诉讼标的1000万元的律师费为42万元,对于个人来说,也不是一笔小数,毕业才两年的年轻人、月光族可能也得当裤子。

原告当然懂得这一点,对被告以示薄惩吧。

为什么最近,自媒体纷纷坐上了被告席?

原被告、法院都有要注意之处

不过原告也要预见,头戴三尺帽、拦腰砍一刀,是要有代价的。这会影响法院案件受理费的分配,像360案子,原告索赔5000万实得150万,还要承担法院受理费15万,因为其诉讼标的只获得一小部分支持。

原告也要看到,这种财大气粗式的起诉,并不符合社会上支持弱者的心理,不要赢了官司,输了人心。

这样的案子,对于被告自媒体来说,以后写帖子、引材料,确实要多长一个心眼,不要一味追求眼球效应,以致造成不法损害。

同时也要提醒,自媒体与网络公司还存在用户与服务者的关系,用户监督和批评服务者的权利依法应受保护,这就是:
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15条:“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。”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9问:“消费者对生产者、经营者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、评论,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。但借机诽谤、诋毁,损害其名誉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。”

应该严格区分正当的即便有点过头的批评同出于故意的诽谤、诋毁的界限,以免造成网络空间的“寒蝉效应”。

多余的话

个人通常会是理所当然的网络公司用户,尤其是百度这种几乎所有中国人都在用的服务,所以有足够的理由可以证明“我是百度的用户”,故而真正的个人自媒体可以引用消费者保护条例来保护自己。

不过,酷玩作为一个机构,不是百度的消费者,无法引用相关条例。

本文针对的是标准的个人自媒体应诉,公司(原告)起诉的是个体,不是某个公司,像之前遭起诉的葛甲、后来被起诉的磐石之心都在讨论范畴之内,但本文跟百度起诉酷玩无关。这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,可以另行讨论。




版权声明: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,仅作为参考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!


上一篇:那些教自媒体怎么赚钱的人,赚的就是你的钱

下一篇:自媒体创业者劳累过度猝死:别壮志未酬身先死


  相关推荐

【最新内容】

【推荐内容】

【热点内容】